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后,劳务合作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这是法律所允许和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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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2、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者有重大过错(包括: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违法犯罪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